又一天猫商标引争议天猫商标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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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阿里巴巴,许多人第一时间就会想到“天猫”、“淘宝”。“天猫”原名“淘宝商城”,于年1月11日上午正式宣布改名为“天猫”。然而,并非所有的“天猫”商标都属于阿里巴巴集团,例如第号“天猫”商标。第号“天猫”商标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第号“天猫”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年12月4日提出申请注册,并于年6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了异议,因异议不成立而予以核准注册。年12月14日,商标局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类“树木嫁接用胶粘剂;工业用明胶;粘胶液;非文具、非家用胶水;工业用胶;增塑溶胶;胶木粉;硅胶;工业用果胶;胶溶剂”商品上。年5月16日,阿里巴巴集团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号“天猫”商标、第号“天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摹仿,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密切联系,对其指定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商评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确认引证商标一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天猫”与引证商标一“天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胶木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在商品的销售方式、途径和服务的内容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因此,在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作出了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对于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裁定,被申请人如果不服的话,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过,被申请人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目前尚且未知。其实,涉及“天猫”商标的纠纷案件早已不止一起。此前,阿里巴巴集团还针对第号“天猫”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点击第号“天猫”商标年1月11日,永康市淘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大公司)申请注册了第号“天猫”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并于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的家具等商品上。年6月9日,阿里巴巴集团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年3月29日,商评委做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淘大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7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这起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事实上,除了号、第号“天猫”商标,目前仍有多件“天猫”商标流落在外。想必阿里巴巴集团会继续采取相关措施,不过,其消耗的时间、精力、财力也是不可小觑的。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商标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便是阿里巴巴这样的互联网巨头,注册了成千上万的商标,却仍然被商标抢注所困扰。对于企业来说,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工作是关键。(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截图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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