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本核算制度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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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企业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17号)  1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财会〔〕21号)  6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财会[]20号)  38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财会[]21号)  50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财会〔〕2号)  59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财会〔〕21号)  66

企业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种(批)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农业企业一般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群别、批次)、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类别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一般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按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采矿企业一般按照所采掘的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以运输工具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一般按照航线、航次、单船(机)、基层站段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货物等装卸业务的,可以按照货物、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仓储、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一般按照码头、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或主要货物的种类、成本责任部门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信息传输企业一般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科研设计与软件开发等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的,一般按照科研课题、承接的单项合同项目、开发项目、技术服务客户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合同项目规模较大、开发期较长的,可以分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八条文化企业一般按照制作产品的种类、批次、印次、刊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多维度,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是指根据企业成本管理需要,划分为企业管理部门、工厂、车间和班组等成本管控层次。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成本性态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二十二条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种植业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养殖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燃料、动力、畜禽医药费等。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机械作业费,是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收割、脱粒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作业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一般设置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等成本项目。

进货成本,是指商品的采购价款。

相关税费,是指购买商品发生的进口关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

采购费,是指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整理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可以比照建筑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

第二十七条采矿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剂、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以及净化材料、包装物等。

燃料和动力,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以及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采矿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厂(矿)采掘生产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办公费、环保费用、化(检)验计量费、设计制图费、停工损失、洗车费、转输费、科研试验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一般设置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营运费用,是指企业在货物或旅客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包括货物费、港口费、起降及停机费、中转费、过桥过路费、燃料和动力、航次租船费、安全救生费、护航费、装卸整理费、堆存费等。铁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费用还包括线路等相关设施的维护费等。

运输工具固定费用,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费用和共同费用等,包括检验检疫费、车船使用税、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驾驶及相关操作人员薪酬及其伙食费等。

非营运期间费用,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约或行业惯例等原因暂停营运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信息传输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信息传输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是指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包括频率占用费,卫星测控费,安全保卫费,码号资源费,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等。

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是指支付给其他信息传输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等。

第三十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外购软件与服务费,是指企业为开发特定项目而必须从外部购进的辅助软件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场地租赁费,是指企业为开发软件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场地支付的费用等。

转包成本,是指企业将有关项目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开发成本,是指从选题策划开始到正式生产制作所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包括信息收集、策划、市场调研、选题论证、立项等阶段所发生的信息搜集费、调研交通费、通信费、组稿费、专题会议费、参与开发的职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是指产品内容制作成本和物质形态的制作成本,包括稿费、审稿费、校对费、录入费、编辑加工费、直接材料费、印刷费、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制作的职工薪酬等。电影企业的制作成本,是指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剧本费、演职员的薪酬、胶片及磁片磁带费、化妆费、道具费、布景费、场租费、剪接费、洗印费等。

第三十二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成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进行组合,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第三十五条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内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第三十六条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四十条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一条批发零售企业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采购费,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建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营运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输工具固定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营运时间等符合经营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比照制造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八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定多维度、多层次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小企业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财会〔〕32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一节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节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一节油气产品成本核算要素

第二节炼化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一节油气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二节炼化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附件:石油石化行业产品生产流程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石油石化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石油石化企业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提升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可比性,促进行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石油石化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和石油炼化生产企业。

其他石油石化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石油石化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油气产品和炼化产品。

四、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核算,包括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和炼化产品成本核算。

五、油气产品成本一般采用作业成本法或按照重点成本类别进行核算。油气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确定油气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以行政组织架构、油藏经营管理单元或区块为基础设置成本中心。

(三)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的,根据油气产品生产过程划分作业类型,识别作业单元,并将各作业单元发生的成本费用要素归集到对应的作业过程,形成作业成本。

按照重点成本类别核算的,根据油气产品生产流程和费用性质划分重点成本类别,按照重点成本类别归集油气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要素,形成按照重点类别归集的生产成本。

(四)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的,根据作业成本与成本核算对象(产品、区块,下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将作业成本按受益原则直接计入或采用当量系数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按照重点成本类别核算的,根据重点类别归集的生产成本与成本核算对象的受益关系,将油气生产成本按照受益原则直接计入或采用当量系数法分配计入油气产品成本。

六、炼化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确定炼油产品或化工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成本中心(车间或装置)归集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二)以产品产量、材料用量或固定资产原值等为基础,将制造费用合理地分摊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三)根据辅助生产部门提供劳务或动力的受益对象,将辅助生产成本采用交互分配等合理方法转入基本生产成本。

(四)将基本生产成本按照受益对象直接计入或采用系数法分配计入炼化产品成本。

七、石油石化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基本

原则包括:

(一)根据油气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油气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作业成本法归集和管理生产成本的,应分析成本动因,设置作业过程,反映油气产品生产成本。

(二)根据炼化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反映炼化产品生产成本。

八、石油石化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一节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油气产品成本核算以油气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原油、天然气、凝析油和液化气等油气产品。

一、原油,是指在采至地面后的正常压力和温度下,未经加工的、已脱气的呈液态或半固体状态的石油。对于原油的产品成本核算,一般按照密度进行分类。原油按

照密度可以划分为轻质原油、中质原油、重质原油(稠油)、超重原油(沥青)等;按照硫含量可以划分为微含硫原油、低硫原油、中含硫原油、高硫原油等;按照含蜡量可以划分为低蜡原油、含蜡原油、高蜡原油等。

二、天然气,是指以气态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各种气体组成的混合物。天然气按其来源不同分为气层气、溶解气等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

三、其他主要油气产品,主要包括液化气和凝析油等。液化气,主要成分是甲烷,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天然气中常见的其他组分。

凝析油,是指在地层条件下的气态烃类物质,在采出到地面的过程中,随着温度和压力的降低,从气相中析出的由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液态混合物。

第二节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以炼化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石油燃料类产品、石油溶剂类产品、化工原料类产品等炼化产品。

一、石油燃料类产品,主要包括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切割,或二次加工调和取得的汽油、煤油、柴油、重油、液化石油气等产品。

二、石油溶剂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馏分或以催化重整的抽余油为原料,经精制、分馏、切割出一定馏分取得的溶剂油、航空洗涤汽油等。

三、化工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原油经初馏、常压蒸馏在一定温度条件下蒸出的轻馏分,或二次加工而得到的石脑油、轻烃、加氢尾油、直馏柴油等化工原料。

四、润滑油类产品,主要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以及加入适当添加剂调制的润滑油,按照其用途主要分为齿轮油、内燃机用油、气轮机用油、液压系统用油四大类。

五、石蜡类产品,主要包括半精炼石蜡、全精炼石蜡、粗石蜡、皂化蜡、食品用石蜡等。

六、石油焦类产品。

七、石油沥青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原油经蒸馏等不同工序生产的建筑石油沥青、道路石油沥青、重交道路石油沥青、电缆沥青、橡胶沥青、防腐沥青等。

八、有机化工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以石脑油、加氢裂化尾油、炼厂轻烃、油田液化气、油田轻烃等为原料的乙烯、丙烯、混合碳四、裂解汽油、氢气等裂解产物,及其后续加工生产的甲烷、碳四、乙炔、丁二烯、丁烯、裂解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丙酮、丁醇、辛醇、苯乙烯等液体化工产品。

九、合成树脂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乙烯、丙烯等为原料,在引发剂或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而生成的高压低密度聚乙烯、低压高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高分子聚合物产品。

十、合成纤维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丙烯、液氨为原料生产的丙烯腈及以苯二甲酸二甲酯、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为原料生产的聚酯切片等产品。

十一、合成纤维类产品,主要包括通过对聚酯、丙烯腈、丙烯等合成纤维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相应的高分子聚合物,经纺丝等后加工而制得的纤维,合成纤维根据其化学组成可分为涤纶、腈纶、丙纶、锦纶、氨纶等。

十二、合成橡胶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等为原料,在引发剂所提供的自由基和乳化剂的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生成的丁苯橡胶、顺丁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等产品。

十三、化肥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天然气、石脑油、重油、煤、硝酸、硫酸等为原料生产的液氨、尿素、硫酸铵、硝酸铵等产品。

十四、动力类产品,主要包括为保证炼油化工生产需要,由辅助生产装置生产供基本生产装置(部门)消耗或对外销售的新鲜水、循环水、脱盐水、除氧水、软化水、冷凝水、电、蒸汽、氮气、氧气、风等产品。

十五、辅助劳务类产品,主要包括为保证炼油化工生产需要,由辅助生产装置(部门)为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装置提供或对外提供的排污、化验、仓储、运输等辅助劳务。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一节油气产品成本核算要素

油气产品成本主要包括操作成本和折旧折耗及摊销等。操作成本也称作业成本,包括油气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燃料、动力、人工等各项费用支出。

一般采用作业成本法或按照重点成本类别归集油气产品成本费用要素,油气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一般按照成本费用性质分类,主要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消耗的井站日常用料、油管、抽油杆、抽油泵、机泵配件及管阀、仪器仪表及各类化学药剂等各种材料的成本。

二、燃料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耗用的原油、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等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

三、水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耗用水发生的费用。

四、电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耗用电发生的费用。

五、人工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六、折旧折耗及摊销,是指根据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予以资本化的矿区权益成本、油气勘探成本、油气开发成本和弃置义务成本等分摊至油气产品成本的折耗,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和长期资产的摊销。

七、运输费,是指为油气产品生产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八、维护及修理费,是指为了维持油气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井站设施维修、管网维修、设备维修、油气田道路养护、电力设施维护等。

九、外委业务费,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承担的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等。

十一、办公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二、差旅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职工因公外出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费用。

十三、会议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十四、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五、图书资料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购买技术图书、报刊杂志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租赁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租入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七、取暖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取暖费用。

十八、物业管理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出售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不得列支产品成本。

十九、技术服务费,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为取得外部单位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

二十、机物料消耗,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二十一、试验检验费,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材料、产品进行的分析、试验、化验、检验、容器检定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劳动保护费,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为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二十三、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不能列入以上各成本费用要素项目的,列入其他费用。

第二节炼化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炼化产品成本包括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其中,基本生产成本,是指直接将原料生产加工成炼化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提供动力产品和辅助劳务的生产装置(部门)发生的成本,也包括部分对外销售动力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

本下设置炼化产品成本项目,归集各成本费用要素。

一、炼化产品成本项目

炼化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是指经过加工构成炼化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液化气、轻烃等。

(二)辅助材料,是指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有助于产品形成,但不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主要包括各种催化剂、引发剂、助剂、化工添加剂、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净化材料等。

(三)燃料,是指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主要包括天然气、干气、液化气、瓦斯、柴油、重油、煤等。

(四)动力,是指炼化产品生产耗用的各种水、电、汽、风、氮气等。

(五)直接人工,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产品(劳务)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六)制造费用,是指生产炼化产品的基本生产车间(部门)和辅助生产车间(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二、炼化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炼化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一般按照成本费用性质分类,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

(二)辅助材料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

(三)其他直接材料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投入的不能列入上述(一)、(二)两个项目的其他直接材料的成本。

(四)燃料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耗用的燃料发生的费用。

(五)动力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直接耗用的各种水、电、汽、风、氮气等发生的费用。

(六)人工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七)折旧及摊销,是指对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摊销。

(八)运输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九)水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间接耗用水发生的费用。

(十)电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间接耗用电发生的费用。

(十一)办公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二)差旅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职工因公外出住宿费、交通费、出差补助等费用。

(十三)会议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十四)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五)图书资料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购买技术图书、报刊杂志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租赁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租入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七)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承担的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等。

(十八)取暖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取暖费用。

(十九)物业管理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出售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不得列支产品成本。

(二十)机物料消耗,是指在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二十一)试验检验费,是指在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材料、产品进行的分析、实验、化验、检验、压力容器检定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劳动保护费,是指在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为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二十三)排污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四)合同能源管理费,是指为开展炼化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发生的节能支出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十五)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不能列入以上各成本费用要素项目的,列入其他费用。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一节油气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油气产品生产企业一般按照成本中心并分成本要素,对油气产品成本进行归集,按照受益原则、采用当量系数法对油气产品成本进行分配、结转。采用作业成本法进行管理、或采用重点成本类别进行核算的油气产品生产企业,可分别增加作业过程维度或重点成本类别,对油气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油气产品生产企业成本中心设置

油气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按照行政组织架构设置成本中心

根据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成本中心,可以将一个行政单位作为独立的成本中心,如:将厂、矿分别设置为独立的成本中心;也可以将几个较小的组织机构合并为一个成本中心或成本中心组,如:将矿以下的井组、站点等合并为一个成本中心或成本中心组。

(二)按照矿区设置成本中心

以油藏经营管理单元作为一个成本中心或成本中心组进行设置。设置级别原则上应与本企业储量评估、产量统计时的划分单元相对应。

(三)按照区块设置成本中心

区块成本中心作为矿区成本中心的补充细化,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设置:

1.一个油(气)藏为一个区块。

2.若干相邻且地质构造或地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为一个区块。

3.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区块。

4.一个大的油(气)藏上面分成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区块。

5.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为一个区块。

二、油气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的一般流程

(一)收集各区块原油、天然气、凝析油、液化气等各种产品的生产量、自用量、商品量、销售量、库存量等有关资料。

(二)对各成本中心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审核,正确划分油气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三)将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油气生产成本,区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按照受益原则进行分配:

1.能分清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相应的成本中心;

2.不能分清受益对象的,按照产量、开井口数或人数等适当的标准进行分配后,计入相应的成本中心。

(四)将各成本中心归集的油气生产成本在原油、天然气、凝析油、液化气等产品间按照受益原则进行分配:

1.能分清受益产品的,直接计入相应的产品;

2.不能分清受益产品的,按照当量系数法在各产品间进行分配。即将不同产品的商品量全部折合为油气当量,按照各产品

油气当量占总油气当量的比例分配油气生产成本,计入相应的产品。

确定油气当量系数时,通常按照热值将天然气的产量折算为原油产量。原油的吨桶换算系数通常按照密度确定。

(五)根据各产品商品量计算各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并据此将产成品成本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

三、作业成本法下油气成本的归集、分配及结转作业成本法下,油气产品生产企业在按成本中心核算基础上、按照生产活动中发生的各项作业归集和计算作业成本,并根据作业成本与成本核算对象(产品、区块)之间的因果关系,将作业成本追溯到成本核算对象,完成成本计算过程。

(一)作业成本法归集、分配及结转步骤

1.根据油气生产过程划分作业类型。

2.识别作业单元。分析各作业设施、组织机构及业务类型与作业过程的关系,确定各作业过程对应的作业单元。

3.将各作业单元发生的成本费用归集到对应的作业过程。

4.将作业过程的成本直接归集或按照受益原则分配到对应的成本中心。

5.将各作业过程归集的油气生产成本在原油、天然气、凝析油、液化气等产品间按照受益原则、采用当量系数法进行分配。

6.根据各产品商品量计算各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并据此将产成品成本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

(二)作业过程分类及对应作业单元

油气产品生产企业作业过程通常划分如下:

1.采出作业,是指直接生产单位通过各种生产方式将油气从井底提升到地面,并到达联合站(集气站)的过程,主要包括采油采气单位的采油队、采油井区、采油站、采油井、集气站、配气站、采气井等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燃料、电费、人工费用、折旧折耗、运输费等。

2.驱油物注入作业,是指为提高采收率,对地层进行注水(气)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过程,主要包括采油采气单位的注水队、注水站、注气站及其他相同类别的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燃料、电费、人工费用、折旧折耗、运输费等。

3.稠油热采作业,是指通过向地层注入蒸汽或其他热介质,以获取稠油、高凝油的生产过程中的造汽、注汽和保温过程,主要包括采油单位的热注大队及其他相同类别的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燃料、电费、人工费用、折旧折耗、运输费等。

4.油气处理作业,是指通过一定工艺流程使油、气、水分离,并对油气进行提纯净化的过程,主要包括采油单位油气产品集输大队、联合站等油气处理类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燃料、电费、人工费用、折旧折耗、运输费等。

5.轻烃回收作业,是指通过冷却、稳定、压缩等工艺方法从原油或天然气中回收凝析油和液化气的过程,主要包括采油采气单位的轻烃回收装置类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燃料、电费、人工费用、折旧折耗、运输费等。

6.井下作业,是指为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改造油气层、提高油气产量而对油、气、水井进行修井的过程,主要包括采油采气单位的井下作业等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各项材料费(油管、抽油杆、电泵、电缆等)、化学药剂费、作业施工单位的劳务费等。

井下作业分为措施作业和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是指以实现增产增注或取得新的地质成果为目的的修井过程;维护作业,是指以维持油气水井正常生产为目的的修井过程。

7.测井试井作业,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取得油气田地下油气水分布动态及井况资料的过程,主要包括采油采气单位测试大队、技术检测中心等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燃料、电费、人工费用、折旧费、运输费等。

8.天然气净化作业,是指利用天然气处理装置净化天然气的过程,主要包括采气单位净化厂的机关、净化车间、水热车间、环保车间、电仪车间、化验室等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材料、燃料、电费、人工费用、折旧费等。

9.厂矿管理作业,是指厂、矿两级机关组织和管理厂(矿)油气生产的过程,主要包括采油采气单位厂级机关、工艺所、地质所、作业区级机关及巡护队、集输大队机关及附属机构等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材料、燃料、电费、人工费用、折旧费、青苗赔偿费、运输费等。

10.其他辅助作业,是指各辅助生产单位为生产及管理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过程,主要包括采油采气单位所属的水电、运输、维修、海工、海港管理和车管等作业单元。作业成本包括发生的材料、燃料、电费、人工费用、折旧费等。

(三)其他辅助作业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按照以下原则对其他辅助作业成本进行分配后计入相应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1.水、电部门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用电(水)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2.运输部门、车管部门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运输工作量(台班、车次等)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3.维修部门、准备部门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维修工作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4.海工部门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服务工作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5.海港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工作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和作业过程。

四、重点成本类别核算方法下的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按照重点成本类别归集

按照重点成本类别归集成本的,是指按照油气田作业费用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费用类型,并归集相应成本。油气产品成本按照重点成本类别的归集步骤主要包括:

1.根据企业成本管理要求,设置重点成本类别。

2.将油气生产作业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重点成本类别分类归集。

(二)按照重点成本类别分配和结转

油气产品成本按照重点成本类别进行分配和结转的步骤主要包括:

1.将按重点成本类别归集的生产成本直接归集或按照受益原则分配到对应的成本中心。

2.将各成本中心归集的油气生产成本在原油、天然气、凝析油、液化气等产品间按照受益原则、采用当量系数法进行分配。

3.根据各产品商品量计算各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并据此将产成品成本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

第二节炼化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般按照成本中心、成本项目,对炼化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炼化产品成本中心

炼化产品生产企业通常以装置设置成本中心或成本中心组,也可按车间(部门)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或成本中心组。

二、炼化产品成本归集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炼化生产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成本。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资料,确认原油及外购原(料)油的进厂量、加工量,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核算本期加工的各类原(料)油成本。

(二)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炼化生产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核算,按照装置实际消耗量计算辅助材料成本。

对于一次填加,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催化剂等材料,按照使用周期逐月平均摊销或按照实际消耗计入辅助材料成本。对于一次装填,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催化剂等材料,按照使用期限分月平均摊销或按照实际消耗计入辅助材料成本。对于金额较小或没有明确使用周期的,直接计入辅助材料成本。

(三)燃料成本的归集

炼化生产使用的外购燃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本装置自产自用的燃料按照固定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核算,其他装置耗用的自用燃料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进行结转。

(四)动力成本的归集

炼化生产耗用的水、电、蒸汽、氮气、风等动力,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认消耗量,按照外购或自产动力的实际成本核算。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自产动力,在辅助部门之间交互分配后,按照各动力产品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动力产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辅助生产装置生产、加工(包括转供)的各种水、电、蒸汽、氮气、风等产品。

基本生产装置产生的动力,作为副产品核算,按照可变现净值、标准成本或固定价格从成本中扣除,但本装置产生的动力类

副产品不得直接抵扣本装置的动力消耗。

(五)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属于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直接计入基本(辅助)生产成本。

(六)制造费用的归集

属于基本(辅助)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三、炼化产品成本分配和结转

(一)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基本(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归集后,月末全部分配转入基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按照产品产量、直接材料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配。通常与资产有关的制造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配,与人员有关的制造费用按照人工成本比例分配,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二)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分配到各受益对象。辅助劳务,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辅助生产装置(部门)为保证基本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生产运行而提供的排污、化验、运输、仓储等劳务。

1.辅助生产部门对内,即对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按照实际成本或标准成本进行分配。

2.辅助生产部门对外,即对基本生产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等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按照辅助生产部门交互分配后的实际成本进行分配。

如果一个辅助生产部门只提供一种产品或劳务,对外分配率计算如下:

分配率=(辅助生产部门归集的生产费用+本部门耗用的其他辅助部门提供的产品或劳务费用-其他辅助部门耗用本部门提供的产品或劳务费用)÷(本部门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总量-其他辅助部门耗用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如果一个辅助生产部门提供两种以上产品或劳务,先按照一定的方法,如按照各产品或劳务的系数进行分配,计算出每种产品或劳务的单位成本,然后再分配到受益对象。

(三)产成品的成本分配和结转

根据炼化生产装置连续生产、顺序加工的特点,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先计算上游装置产品成本,然后根据下游装置的消耗量按照实际成本逐步结转半成品、产成品成本。自制半成品按照实际成本或固定成本结转。炼油企业也可将整个炼厂做为一个整体,采用综合系数法核算产品成本。

产成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完成炼化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在产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月末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由于尚需检验等原因,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产品;自制半成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在一个生产装置已经加工完毕,待转入下一生产装置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产品,包括可供出售的自制半成品。

基本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盘点资料,确认产成品和半成品的产量,计算商品产品总成本和各品种单位成本。

1.本期商品产品总成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制造加工费+期初半成品成本-期末半成品成本-(自用燃料油、燃料气、生产装置自产蒸汽+供其他专业系统自用产品+来料加工费用等)

2.确定各品种产品成本时,对于单一产品装置采用“品种法”,对联产品采用“系数法”。“系数法”计算方法如下:

(1)某产品成本积数=某产品成本系数×产品产量

(2)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成本积数÷全部产品成本积数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3)某产品单位成本=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产量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一般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结构、产品收率和市场价值为基础,采用经济比值法、产品总成本法、

产品比重法等确定。联产品系数的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期末,将产成品成本分品种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

四、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是伴随主要产品的生产而产生的,一般价值低、数量少。可采用可变现净值、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从主产品成本中扣除。基本生产装置产出的燃料及动力,按照副产品核算。

(二)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在炼化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应当计入炼化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厂际(装置)互供

炼化产品生产企业内部各分厂及装置间产品互供,同一板块(同一业务范围)内部互供的,产品互供按照实际成本结转;跨板块(不同业务范围)产品互供的,根据管理需要,可视同内部销售,销售方按照实际成本结转产品成本确认主营业务成本,按照内部结算价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购买方比照外购原料进行核算。内部结算价格原则上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附件:

石油石化行业产品生产流程

第一部分油气产品生产流程

油气产品生产流程包括矿权取得、油气勘探、油气开发、油气生产和区块弃置的全过程。

一、矿权取得

为在一定矿权区域内进行勘探、开发工作,油气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权申请,得到批复后取得矿权。

二、油气勘探

为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油气产品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和钻探等油气勘探活动。

三、油气开发

为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油气产品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开发活动,油气开发主要包括开发前期评价、开发方案编制和产能建设三个阶段。

四、油气生产

为了取得原油、天然气等产品,油气产品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区内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油气生产活动。油气生产主要包括采出系统、集输系统、注配系统和配套系统四个部分。

五、油气资产弃置

根据国家及油气田所在地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或与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协议,油气产品生产企业在矿区废弃时承担弃置义务。

第二部分炼化产品生产流程

炼化产品生产流程包括炼油产品生产流程和化工产品生产流程。

一、炼油产品生产流程

炼油产品生产,是指将原油通过物理分离或化学转化的方法,生产出汽油、煤油、柴油、重油和润滑油等产品的过程。炼油产品生产主要包括一次加工、二次加工等过程。

(一)一次加工

一次加工主要包括原油预处理和常减压蒸馏过程。原油预处理,是指将原油脱盐脱水的过程。

常减压蒸馏,是指利用预处理后的原油各组分沸点不同,通过蒸馏装置分离出一次加工产品的过程。一次加工产品主要包括石脑油、轻柴油、蜡油和渣油等。

(二)二次加工

二次加工主要包括催化裂化、催化重整、加氢裂化、延迟焦化、渣油加氢、润滑油和加氢精制等过程。

1.催化裂化,是指在催化剂存在下进行裂化反应的过程。

2.催化重整,是指在催化剂作用下对汽油分子结构进行重新排列获得芳烃组分的过程。

3.加氢裂化,是指在高温高压下,临氢和催化剂条件下,使重质原料发生加氢、裂化和异构化反应,转化为轻质油的过程。

4.延迟焦化,是指以渣油为原料,通过深度热裂化和缩合反应,将高残炭的渣油转化为轻质油,得到气体、汽油、柴油、轻蜡油和焦炭的过程。

5.渣油加氢,是指重质渣油经过加氢处理后,脱除含硫、含氮化合物及金属杂质的过程。

6.润滑油基础油生产,是指以减压塔二线、三线、四线馏分为原料,脱除渣油中的胶质和沥青质,并经过进一步精制形成润滑油基础油的过程。

二、化工产品生产流程

化工产品生产,是指利用石油中的烃类在高温下不稳定、易分解的特性,使烃类发生断链或聚合、脱氢或加氢、氧化或还原等系列反应,将碳、氢和其他元素分子重新组合生产产品的过程。

化工产品生产主要包括原料处理、化学反应和产品精制等过程。

(一)原料处理,是指通过净化、提浓、混合、乳化或粉碎等方法进行预处理后,使原料符合进行化学反应所要求的状态和规格的过程。

(二)化学反应,是指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在一定的温度、压力等条件下进行反应,达到所要求的反应转化率和收率的过程。

(三)产品精制,是指将化学反应得到的产物进行分离精制,除去副产物或杂质,以获得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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