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网传11岁女孩被文具店老板怀疑没有支付3.6元的文具,不仅翻看女孩书包,还将女孩的照片等张贴在门口悬赏,同时送菜笔教唆两个小学生在学校宣传女孩偷东西。据正观新闻报道,女孩的老师也曾转发女孩是小偷的信息,进一步导致女孩被孤立和嘲笑。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来源正观新闻)
王仪律
看到正观新闻的这个报道,让人感到吃惊和愤怒,仅仅是因为3块6毛钱,文具店主就做出如此偏激的事情,这不像是一个正常人能做出的事情。纵观整个报道,都在使用一个“据传”字眼,所以事实的真相究竟怎样,我们依旧要等待警方的通报。
假如说,正观新闻的内容最终被证实是真的,那么文具店的老板是否要为小女孩的跳楼死亡承担责任呢?而作为间接推动女孩跳楼的同学,转发女孩是小偷信息的老师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无论女孩的死是否归责于文具店老板,老板都肯定是构成对小女孩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的侵犯。在小女孩是否偷文具尚未查清楚的情况下,老板公然搜查女孩书包、张贴悬赏女孩的照片公告,甚至是教唆小学生宣传女孩是小偷,这些都是对女孩人格尊严的侮辱,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隐私、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女孩虽然去世,但其父母可以去起诉文具店老板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让人关心的是从法律上来说,女孩被多重精神暴力情况下的自杀行为,究竟能不能让老板、同学以及老师来承担责任,甚至是民事责任呢?
此时有一句话,我觉得很适合这个场景“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篇雪花是无辜的”,即他们各自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女孩跳楼,但结合起来,就让心灵脆弱的女孩想不开了。
如果真的要认定老板等人的侮辱行为要对女孩跳楼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那就要考虑这种侮辱行为是否对跳楼自杀具有切断作用,换句话说,如果说自杀是一种高概率事情,那侮辱行为就不能成为女孩跳楼的原因。
因此,核心的问题就在于老板的侮辱行为是否和女孩跳楼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板的侮辱行为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侮辱和自杀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说女孩是长期很敏感,经常作出过激举动,老板的一系列侮辱行为是导致女孩跳楼的高概率可能情况下,那就具备因果关系,因此老板要为女孩的死亡承担责任。
但个人觉得,老板最终被认定要为女孩跳楼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高,因为对比法律中规定的几种导致自杀需要承担责任的类型,比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虐待导致,老板的这种贴照片悬赏的侮辱似乎还达不到这种程度。但最终的结果真不好说。
这个事情的真相,最终警方的调查,我么不能去传报谣言,引起社会问题,但反映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校园的隐形精神暴力发生在尚未发育的小学生身上,导致的严重后果,法律究竟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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