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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了年知识产权执法“亮剑”行动。现公布第二批知识产权“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案件一:石家庄市桥西区腾誉文具经营部侵犯杭州亚运会会徽特殊标志专用权案
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桥西区腾誉文具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年1月17日在淘宝网站接杭州伴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订单,为其制作带有杭州亚运会会徽标志的荣誉证书,至案发时,共制作荣誉证书个,制作完成后全部寄给杭州伴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未取得杭州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的授权书及相关协议的前提下,擅自制售带有杭州亚运会会徽特殊标志的荣誉证书,该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1.万元。
案件二:左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根据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线索,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左某进行调查。经查,左某从郭某旺(已判刑)处购置自行灌装的“五粮液”、“剑南春”、“国窖”、“老村长”等白酒共计箱,至案发时,已销售箱。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22.万元。
案件三:保定白沟新城凡新手表销售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手表案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白沟新城凡新手表销售部库房货架和样品桌上放有“浪琴”、“阿玛尼”、“欧米茄”、“劳力士”、“卡地亚”和“香奈儿”牌手表共计块。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商品的进货票据、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书。经查,年8月份,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上购进上述手表块,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以每块37-50元价格售出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手表块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12万元。
案件四:河北谆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保时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根据群众举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谆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图片”、“图片”、“图片”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及注册商标标识计31种共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属侵犯保时捷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说明其提供者,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9.万元。
案件五:齐某霞销售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案
根据举报,邯郸市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齐某霞经营的防水材料门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卷外包装上标有注册商标“CKS科顺”、名称为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当事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CKS科顺”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侵权商品。经调查,当事人从一推销防水卷材的流动商贩购进的上述防水卷材卷。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邯郸市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防水卷材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7.55万元。
案件六:秦皇岛市海港区鹿舞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根据群众举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港区鹿舞服装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服装店正在销售“GUCCI”、“COACH”、“DIOR”、“LOUISVUITTON”品牌箱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证明该店销售的上述箱包为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箱包件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6.万元。
案件七:乐亭县城关瑞兴牛羊肉店侵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亭县城关瑞兴牛羊肉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存放有标注“绿色食品”、“瑞兴牛羊肉店”字样的小肥羊(羊肉卷)50袋,库房存放有标注“绿色食品”、“瑞兴牛羊肉店”字样的小肥羊包装袋12捆(个/捆)。经调查,“绿色食品”标志为该店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印制。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回函确认,当事人未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不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擅自制造并销售标注“绿色食品”字样的小肥羊(羊肉卷)的行为,违反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