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混淆可能性判断商标是否合理使用
在审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商标权合法行使的范围,找寻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识别来源,即让消费者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避免出现混淆。区分商标使用人到底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出发予以判断。
周某与餐饮公司各自持有在字形上构成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区别仅在字母大小写、是否带有直译中文等差异。但是,在核准使用范围上,双方商标不存在重合。
餐饮公司提供现制咖啡饮料、烘焙食品等商品和相关服务。在经营中,餐饮公司使用的商标均核准注册于以下商品和服务——第29类:汤、预备的肉和/或蔬菜菜肴、牛奶和牛奶制品、加工过的食品等。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咖啡和茶替代品、研磨咖啡(粉)和咖啡豆、可可类饮料、饼干、面包等。第43类:咖啡店服务、咖啡馆服务等。而周某持有的商标分别核准注册于以下商品——第16类:纸餐巾;印刷品;海报;图画;宣传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咖啡过滤纸;文具;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第9类:磁性身份识别卡;磁盘;已编码磁卡;磁性数据介质;智能卡等。
周某主张餐饮公司实施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1)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使用了带有商标的内容,在网络上介绍公司经营范围时使用了商标标识;(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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