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因在幼儿园发布广告被上海市监局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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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4月1日讯(记者钟文鑫)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9.5万元。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号为沪市监总处〔〕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调查上海悠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宜公司”)违反广告法案的过程中,发现涉案违法广告系由当事人委托发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飞利浦品牌产品经销等业务。年12月10日,为推广、宣传飞利浦口罩产品,当事人委托择珂(上海)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择珂公司”)进行幼儿园等多渠道推广营销。嗣后,择珂公司将幼儿园渠道的推广营销委托悠宜公司执行,悠宜公司将上述广告活动委托上海玺越第2页共5页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越公司”)在幼儿园渠道具体实施。年12月29日起,玺越公司在上海市55家(包含5家赠送点位)幼儿园的电子公告栏灯箱中陆续上刊了主要内容为“流感,过敏,哮喘,空气爆表…来势汹汹别慌,飞利浦罩着你”“PHILIPS”“淘宝扫一扫解锁新风黑科技”等的飞利浦口罩广告,至年1月4日全部上架完毕;同时,为配合灯箱广告的推广、宣传,以幼儿园主题课堂的形式,向幼儿发放含有飞利浦品牌标识和商品购物   另查明,上述灯箱广告画面系由当事人自行设计,由玺越公司委托印刷制作;上述飞利浦口罩绘本系由玺越公司委托设计并由悠宜公司委托印刷制作。至年1月8日,玺越公司将上述灯箱广告全部下架。上述广告费用按实际发布情况等因素计算,共计人民币,.00元。

  年3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总听告〔〕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为推销飞利浦口罩产品,自行设计广告画面、委托制作并在幼儿园内发布灯箱广告和执行主题课堂活动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上述广告的广告主。

  当事人上述在幼儿园内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之规定,构成在幼儿园内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发布期间较短,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拾玖万伍仟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年8月8日,法定代表人KWOKWAIANDYHO,注册资本万美元,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其母公司飞利浦电子中国有限公司,隶属于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负责飞利浦在中国所有的投资和发展,总部在荷兰埃茵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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