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启彪律师受托处理高某某宅基地房屋纠纷案,该案涉及金额50多万元。
原告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订立的《转让协议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元及利息;
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关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两人都是广州市番禺区村民。
年时候,因村已没有地分,为解决两个儿子的住房问题,原告高某某就想购买房屋,听说被告陈某某处在房屋卖,于是联系被告陈某某,一起去看房屋,被告陈某某开价元,经双方协商,以元成交。
年9月22日被告陈某某在文具店起草了《转让协议书》,双方签名、盖指模,随后原告高某某到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当时转元,还有元约定等过户时一并支付。当天被告陈某某将土地证交给原告高某某,同时也将房屋钥匙、电费本及水费本都交给原告高某某。原告高某某接收房屋后一直按现状管业到现在。
双方依《转让协议书》已履行二十多年,但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年12月2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年5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村对村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确权工作,在对案涉房屋进行第三次公示时,高某某提出异议,引致本案诉讼。
裁决结果: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原告高某某返还购房款元;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原告高某某赔偿损失元。
案件来源:()粤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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