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

                            

原创上海高院浦江天平收录于合集#案例参考册16个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如果双方在抚养费问题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离婚协议里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法院会支持吗?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双方约定未明的,能划入抚养费分担范围吗?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处于失业状态,如何确定抚养费标准?

李某甲诉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陈献茗、黄湛

关键词

民事/高额抚养费/教育培训费

裁判要旨

01

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02

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03

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法官解读

陈献茗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一级法官,曾多次获得个人嘉奖。承办的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年上海法院“个精品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年第二批(总第二十批)参考性案例。

李某甲父亲李某乙与母亲肖某某于年11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就抚养费作如下约定: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李某乙认可的李某甲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在学的兴趣班李某乙均认可,新增课程需征求李某乙意见),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

年12月至年7月期间,李某乙为李某甲支付了年上半年学费6万元,并按照50%的比例支付了钢琴课、英语阅读课、芭蕾课、羽毛球课、旱地冰球课程、美术课、街舞课、机器人集训、室内滑雪、游学夏令营以及学校学杂费、早点费、校服费、校车费等费用共计71,元。

年12月至年7月期间,李某甲另产生书籍、电动牙刷牙膏、衣服、零食、芭蕾考级费用、至长春的机票、钙铁锌口服液、摇滚学校音乐剧、展览等费用共计4,元。

年8月至年11月期间,李某甲产生旱地冰球课、钢琴课、芭蕾课、羽毛球课、文具服装、舞台剧、艺术展、牙医费以及学校学费、学杂费、班费等费用共计89,元。

年8月至年11月期间,李某乙每月支付了李某甲抚养费8,元,共计33,元。

年11月至年7月期间,李某乙每月工资收入为20,.11元至48,.56元不等。年4月30日,李某乙与就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33元。

李某甲起诉要求李某乙支付年12月1日至年11月30日欠付的抚养费42,.50元及违约金1,元,以及自年12月1日起至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支付年抚养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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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甲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李某乙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分歧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结合费用的性质以及合理性等实际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对于李某甲年8月至年11月期间因就学、医疗发生的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由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李某甲年8月至年11月期间产生的兴趣班等费用,因所涉课外活动系其父母离婚前,其已确认参加的,且因兴趣班衍生的比赛费用、交通费用、护具等配套用具的费用,确系其因参加兴趣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及用途尚属合理,亦未超出合理预期,故应由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

对于李某甲年12月至年11月期间因购买观看舞台剧、艺术展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李某甲主张的保姆费、餐饮费,离婚协议书对此并未作明确约定,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李某乙的同意,故李某甲所提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但日常生活中,除了前述教育费用的支出,李某甲会因生活所需产生必要的生活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李某甲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并扣除该期间内李某乙已支付的餐饮费,本院酌定李某乙还需向李某甲支付上述期间的生活费共计15,元。

关于违约金,从李某乙支付费用的实际情况来看,李某乙未支付的费用,系双方发生分歧,且离婚协议书未作明确约定之部分,并不当然构成违约,故李某甲主张违约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12月起李某乙应承担的抚养费,现李某乙认可按固定金额支付,系双方变更离婚协议书载明的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的支付方式的合意,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抚养费金额,除了考虑李某甲的实际需要之外,还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对于李某乙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李某乙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考虑到李某甲的教育费所需较高,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且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故根据李某甲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本院酌定李某乙每月应承担李某甲抚养费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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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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